政策導航
海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遵循統籌發展、保障基本、市場運作、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規劃,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社會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對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適宜的基本養老服務,定期向社會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并適時調整。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養老服務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章 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推動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下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支持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服務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鼓勵支持居家適老化改造、設立家庭養老床位,由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門照護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給予適當補貼;
(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利用閑置的校舍、集體用房、民房等有效資源,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六)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對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錄入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
(三)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等活動;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愿者登記和激勵制度,組織開展為老年人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居家護理、健康管理、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咨詢、識騙防騙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五)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服務;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十三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與工作人員,規范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政府、社會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服務標準、規范以及養老服務合同約定,提供以下服務:
(一)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營養、生活起居照料、洗滌與清潔衛生、室內外活動等生活照護服務;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三)根據需要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
(五)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機構養老服務提供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養老、家政、物業等企業以及社會組織興辦或者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提供嵌入式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巡訪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對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訪關愛服務,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十七條 支持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愿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引導低齡健康老年人與高齡、失能老年人結對幫扶。
支持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對村級鄰里互助點和居家養老家庭提供養老服務指導。
探索建立互助式養老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三章 醫養康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工作機制,促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社區延伸,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十九條 鼓勵探索相關機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按需規范轉換機制。
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建立急診就診、康復病床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開展雙向轉診和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新建醫養結合機構。
支持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立的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為老年人開展診療、康復護理、心理咨詢等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優化老年醫療衛生資源配置。
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應當開設老年醫學科;鼓勵中醫、專科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
支持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第二十二條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健康指導、保健咨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為符合相關醫療指征等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診視、設立家庭病床、居家護理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促進醫養康養的融合發展,依托本地氣候、熱帶雨林、溫泉、南藥黎藥等特色資源,指導發展老年人的高端體檢、健康管理、醫療服務、中醫養生保健、特色康養等醫療健康服務及產品開發,發展氣候康養、森林康養、溫泉康養、中醫藥康養、熱帶濱海康養等新興業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康養產業發展,制定并落實老年人康養產業發展的各類配套政策,從財政支持、土地保障、稅收優惠、人才引進、技術創新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老年人康養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健康管理、康復、養生等康養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利用本省各類會展平臺舉辦老年人康養產品博覽會、老年人康養旅游產業發展論壇等活動,增強老年人康養產業的競爭力和輻射力。
第四章 從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褒揚機制,增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榮譽感。社會各界應當尊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規范。
第二十六條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設老年服務和管理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建設養老服務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畢業生進入本省養老服務機構工作,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入職獎勵。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開發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
設置農村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為農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訪、健康指導、幫辦代辦、精神慰藉等服務。
對招用本省就業困難人員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給予吸納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支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引入機制,鼓勵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社會工作崗位或者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引進國際高端和行業急需緊缺專業養老服務人才,相關人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醫療和落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務技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落實補貼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工作年限、技能等級等因素,建立養老護理員薪酬等級體系,制定養老護理員基本工資分級指導標準。
第三十二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
(二)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隱私;
(四)誘導、欺騙老年人消費和投資;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老齡人口比例、分布情況、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保障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五條 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每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縣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其他市縣按照每百戶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置,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參與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提出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位置、面積、使用性質、產權歸屬、設計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優先支持多層住宅及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老服務事業發展需要,編制養老服務補貼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傾斜力度,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提供全省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咨詢、網上辦事和綜合監管等服務,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共享。
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開發和推廣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智能終端產品和應用,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對接餐飲、家政、健康等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援助、健康醫療、服務預約、安全監測等服務。
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和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應當優化界面交互、內容朗讀、操作提示、語音輔助等功能,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規劃、土地、住房、財政、投資、融資、人才引進等支持政策,引導各類主體提供普惠性養老服務,擴大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應當作為普惠型養老床位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或者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組織開展養老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低價或者無償提供給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運營。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等形式改造升級,對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鼓勵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村民委員會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護理服務。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身體狀況和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產品。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具有本轄區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接受養老服務和享受其他相關政策待遇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支持境外投資者依法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境外大型高端品牌連鎖養老集團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建設國際養老康養社區,提供國際標準的養老服務。
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與境內投資者同等優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統籌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并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等級評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相關補貼和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及時備案。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強化風險防范、預警工作。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單位和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協助,并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機制,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質量安全、從業人員、涉及資金、運營秩序、應急處置和服務退出等相應事務進行監管。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并處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者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